北京市怀柔区13家餐饮门店因存在食品安全问题被查处
新京报讯(记者王萍)北京市怀柔区最新一期关于对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餐饮单位查处情况公示显示,13家餐饮门店在检查中被发现存在违法违规问题,被依法查处。
存在采购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未保存记载有货物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存在采购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未保存记载有货物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存在采购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未保存记载有货物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存在采购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和记平台剂、食品相关产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未保存记载有货物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存在采购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未保存记载有货物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存在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超出许可载明的经营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存在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六)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不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未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未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款:2000元。
存在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工作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六)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存在加工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超过有效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
存在加工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超过有效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
存在未保持食品经营场所卫生整洁,操作间环境脏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
存在未保持食品经营场所卫生整洁,操作间环境脏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