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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动态

【工作动态】网络投保中如何认定保险人是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

发布时间:2024-10-24 23:02:05 点击量:

  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未作提示或者说明的,该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法律效力。而在网络投保过程中,由于投保方式的特殊化,保险人应当承担怎样的提示说明义务呢?

  2023年2月,原告许某驾驶本人所有的重型自卸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山西省晋中市昔阳县留马线下坡转弯路段时,因雪天路滑且车辆超载、操作不当致车辆侧翻,造成车辆及公路设施损坏,原告受伤。经公安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案涉事故车通过网络投保的方式在被告保险公司分别投有机动车损失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保险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被告保险公司则认为原告超载驾驶事故车,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应予免责,并主张其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经审理,网络投保对保险人是否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应从主动性、充分性、通俗易懂、方式多样考虑,被告保险公司并未有证据证明以网页、音频、视频等通俗易懂的方式对本案原告进行了免责提示。被告保险公司关于免责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在网络投保中保险人已做提示性设置,但投保人客观上无需查看相应的免责条款即可完成投保,保险人是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应从下列四方面考虑:

  1、保险人的提示说明是否具有主动性。保险条款专业性高、理解难度大,尤其是免责条款关乎投保人的重大保险利益,因此保险人的提示说明义务具有主动性特征和要求。

  2、保险人的提示说明是否具备充分性。根据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因此,充分性的认定应以是否达到致使对方注意的程度为标准。

  3、保险人的提示说明内容是否通俗易懂。网络投保时,保险人应使用尽可能简单明晰的语言对免责条款进行解释说明,达到具备一般知识和智力水平的人都能理解的程度。

  4、保险人是否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提示说明。当前,常见的提示说明方式有在网页上使用不同颜色或字体进行标注、强制弹窗、自动播放视频等。在判断保险人是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时需要综合所有提示说明形式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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