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通知 关于开展2024年北京市专精特新梯队企业资质申报、信息更新及到期复核相关工作的通知
根据《北京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要求,为引导北京市中小企业向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方向高质量发展,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开展2024年北京市专精特新梯队企业资质申报、信息更新及到期复核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1.北京市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和认定,采取企业自愿申报、系统全年敞口、主管部门月度评价的方式,每月首日0:00-末日24:00为一个申报周期。申报的企业按工商注册属地原则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以下简称“培育平台”),参照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附件1)和资料清单模板(附件2),根据所在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发布的自荐通知和资料清单要求,如实填报并提交企业相关信息、上传对应佐证材料。
2.各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申报、审核、实地抽查、公示和公告认定工作。公示期内,区级主管部门对本区企业的申诉信息进行答疑,并于次月25日前将公告认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名单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备案。尚未被认定为专精特新的中小企业,需先通过创新型中小企业认定。
1.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评价和认定,采取企业自愿申报、系统全年敞口、主管部门季度评价的方式,每季度首日0:00-末日24:00为一个申报周期。经公告认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按工商注册属地原则自愿登录培育平台,参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附件3)和资料清单模板(附件4),根据所在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发布的自荐通知和资料清单要求,如实填报并提交企业相关信息、上传对应佐证材料。
2.区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申报、评审、推荐工作,并对推荐企业进行一定比例的实地抽查,于次季度首月的十个工作日内,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提交推荐函、评审结论和符合认定标准的推荐企业名单。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推荐企业进行核验、公示、公告后,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公示期内,区级主管部门对本区企业的申诉信息进行答疑。
3.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和北京市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5.2023年和2024年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均应在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完成备案,审计报告应赋予验证码。
6.研发费用直通车条件认定标准。《实施细则》规定,企业近两年研发费用总额均值在1000万元以上可作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直通车的条件之一。拟通过此项直通车条件申报专精特新的创新型中小企业,需提供两个会计年度(2022年-2023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附注等,实际年限不足2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2023年和2024年出具的各类财务审计报告应完成备案)。现对中介机构条件、研发费用内容等认定标准做进一步明确要求。
(1)中介机构条件。出具财务审计报告或研发专项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②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③中介机构负有诚信及合规义务,在审核过程发现中介机构存在为被审计企业编造或伪造事由,出具虚假或不实的审计报告等违法违规情形的,我局将把问题线索移送相关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2)研发费用内容。经具有上述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中列示研发费用的,提供相应会计年(2022年和2023年)的财务审计报告;未列示研发费用的,需提供经具有上述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包括以下几类: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专项审计报告、国高新认定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依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中研发费用有关要求制定的专项审计报告(2023年、2024年出具的用于专精特新申报的专项审计报告应完成备案);财务审计报告中已列示研发费用,但另提供上述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的,可优先采用专项审计报告。
经认定的北京市创新型中小企业、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不再颁发实体证书和牌匾,可于认定结果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登录“北京通企服版APP-首页-北京市专精特新梯队企业资质查询系统-梯度培育企业电子证书申领入口”或通过PC端访问“北京市专精特新梯队企业资质查询系统()-梯度培育企业电子证书申领入口”,申领电子证书和牌匾,并可对企业所获得的专精特新梯队企业资质进行查询。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应于每年4月30日前通过培育平台()进行企业信息更新。企业需按以上三个层级中的最高层级进行信息更新,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更新企业信息的,取消资质到期后的复核资格。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经认定的北京市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有效期三年,到期后进行复核,复核通过有效期延长三年。本年度拟于7月份组织对2021年认定的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含已获得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称号、北京市专精特新和记官网“小巨人”称号的企业)开展资质到期复核工作。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2021年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也需同步参加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的到期复核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预计将于本年度一季度末统一发布相关要求。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1.有效期内的北京市创新型中小企业、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如发生更名、合并、重组、跨省迁移、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等与评价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登录培育平台(),填写重大变化情况报告表。经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审核,继续符合创新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评价和认定标准的,其称号及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评价和认定标准的,核实后取消公告或认定。经核实,对于不再符合认定标准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取消认定。对于未在3个月内报告重大变化情况的,取消复核资格,或直接取消认定。
2.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有效期内的北京市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开展动态监测和管理。企业如发生停止经营、跨省迁移等不符合认定标准的情形,直接取消认定;如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或严重失信、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发现存在数据造假等情形,直接取消认定,且至少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涉及上述情形的,将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审定。
3.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将于每季度对上述各类情形进行核查,并与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实地抽查。对不符合相关规定,涉及取消认定称号的企业,经市、区两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核实后,将在北京市专精特新梯队企业资质查询系统()上对取消称号的企业名单进行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