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未成年人骑摩托车载人导致同乘伙伴受伤谁买单?
近年来,未成年人未达法定年龄驾驶机动车上路的情况有所增多,有的还伴有不配戴头盔,不遵守信号灯等其他违法行为,引发的交通事故更是让人触目惊心,很多家长对未成年人骑车上路的法律规定了解的不多,重视程度不够,甚至不以为然,从此导致悲剧发生,让我们来看看下面的这起案例,敲响警钟吧!
14岁的于某和16岁的相某系同一初中的学生,2021年7月的一个晚上,两人及其朋友在某湿地公园共同玩耍后,于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载着相某离开,驾车过程中二人均未戴头盔。当行驶至没有路灯的路段时,因于某对路况不熟悉,且未保持安全车速,其驾驶的摩托车冲出路面摔倒,致使乘车人相某受伤住院,花费医疗费10万余元。
经交警部门认定,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相某所受伤构成两处十级伤残,且其牙齿治疗费用仍需10.7万元。因双方未能就赔偿协商一致,相某遂将于某及其监护人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于某及其监护人赔偿医疗费、牙齿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8万元。
好意同乘情况下发生单方事故的,即使乘车人没有事故过错,也应当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相某明知被告于某未成年且无证驾驶仍乘坐其驾驶的机动车,且自身未佩戴头盔,对于自身损害后果的发生和扩大存在一定过错,应当自担部分事故损失。综合本案实际,对于本案原告的事故损失,法院依法判定被告承担60%的责任,原告自担40%的责任。未成年人因过错造成他人损失的,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扣除于某父母已为相某垫付的3.3万元医疗费后,法院依法判决于某的父母赔偿相某各项损失19.5万元。
一般来说,好意同乘是指非运营车辆的车主出于善意、无偿、顺路捎带他人乘车的行为。好意同乘不能作为驾驶人和车主免责的根据,一旦发生意外,车主分三种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是车主无过失不承担责任;二是车主轻微、一般过失应减轻责任;三是车主故意、重大过失承担全部责任。《民法典》特别强调第二种情形,即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本案便属第二种情形。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交通意识较为薄弱,稍有大意就有可能引发交通事故,这不仅给受害人带来身体和经济上的损害,也会对未成年人自身的心理造成一定的冲击,其监护人还需承担赔偿责任。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家长应切实承担起监护责任,不要让未成年人驾驶机动车辆,不要违规驾驶电动车,同时加强对未成年人交通安全的教育力度,引导未成年人注意道路安全隐患,提高交通安全意识,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四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 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
2. 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专用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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